今后买东西有了价格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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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8日07:0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王宏斌黄勇)昨日记者从南京市物价局获悉,《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A 何谓价格监测 据了解,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以上所称重要商品、服务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确定并予以公布。 价格监测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实施价格监测预测,提出价格预警建议,为各级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服务,为社会生产和社会消费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价格监测还将实行专门的监测报告制度。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报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B 信息定期发布 价格主管部门将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情况下价格监测与预警预报应急预案;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24小时价格监测,及时科学分析和评价价格监测数据。 价格监测以周期性价格监测和定点价格监测为基础,同时对重大经济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和临时性调查。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市场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测,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并进行认真分析;每天报送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出现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紧急情况时应当在2小时内报送。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价格监测资料做好价格信息发布和咨询工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资料和预测信息,为社会和企业服务。 C 相应处罚规定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