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出隐患视同事故”缺乏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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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3:15 中国青年报 |
小石潭 9月24日《现代快报》报道,国庆节将至,南京市有关部门出台了保证商贸流通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商贸服务企业从即日起开展一至两次地毯式大检查。安全部门将进行复查或暗访,一旦查出隐患,视同发生事故,追究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长假期间,商贸服务企业是人、财、物相对集中的场所,又是城市的窗口,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酿成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采取严密措施严格要求确保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笔者举双手赞成。但是,“查出隐患视同事故”的处理方式却欠妥,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查出隐患与处理事故并非同一主体,在权力使用上也各有差别。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深入企业查出隐患,只能作出“对事”的处理意见,如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无权处理企业的领导及当事人;要作出“对人”的处理意见,须是存在隶属关系的上级部门或行政部门,而这些部门在处理领导或当事人时,同样不能作“有罪推定”,只能依据安全、管理部门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处理意见。在没有发生事故前,隐患并不能作为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负责追究事故责任的相关部门也无法介入调查。 其次,隐患视同事故无法估量事故的损失,根本没有办法追究责任。一处隐患可能就是一次事故,但仅仅是“可能”,并非必然。依据著名的“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次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拿一处隐患视同事故处理当事人,谁肯认“罪”?事故可以量化损失,隐患却无法估量损失。隐患视同事故,以多大的损失来给领导及当事人定“罪”?执法量罪是不能用“假如”、“可能”之类的模糊概念的,否则就会偏离法治轨道而陷入人治误区。 可见,“隐患视同事故”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至多起到一些恐吓或造势的效果,对安全管理恐无更多实效。在笔者看来,安全管理工作离不开“三抓”:细抓、严抓、常抓。细抓,是深入实地,无处不抓,让隐患无处藏身;严抓是逮着隐患重处,按规定下发《整改通知书》或勒令停业整顿———危及商贸企业的经营,他们绝不会跟钱过不去而不抓安全;常抓,是让商贸企业养成抓安全的习惯,不必等到鞭子落下来再迈步。总之,将现有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似为保障安全的根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