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有变 实收预售款将预缴企业所得税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4:3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本报讯内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有了新的规定,近日,市地税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收到的预售款,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按《通知》要求,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这意味着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收到的预售款,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市地税局对我市不同类别商品房预售收入的利润率确定为:商业网点房、别墅不低于40%(含40%),实行政府限价的普通商品住宅15%,其它商品住宅不低于25%(含25%);市地税局根据《通知》的规定,对我市所属五市范围内“商业网点房、别墅”、“其它商品住宅”的预售收入利润率,当地地税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适当下浮。 据了解,我市内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占企业所得税的比重已提高到15%,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的重要税源。 为做好有关征管工作,市地税局已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各房地产企业在执行此项政策时如有不明之处,可及时咨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王军齐宝田何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