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岂能悖国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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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4:4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周庆岳 三农论坛 据《羊城晚报》报道,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水边村李先生的儿子已经近一岁了,但至今还没有报上户口。原因就是李先生属于“女娶男”式婚姻,而该村规定“女子出嫁不迁户口,而出生子女需入本村户口的,每人收5000元赞助款,子女必须跟母亲姓……”村委会据此一定要让他儿子随母姓才能入户,其理由是“不想村里有杂姓”。 何等荒唐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人权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婚姻法》第22条也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水边村这种明显与国家法律相悖的村规民约,并不鲜见:有的村庄,女子出嫁后不迁户口或招婿上门的,不给宅基地,不分承包田;有的村庄,如果村民欠交集资、提留款,村委会不给出具任何证明。在某村,一村民饲养的耕牛因看管不善误入他人的责任田被砍伤致死。该村民找到村里,村主任拿出村规“凡畜禽进入他人责任田,被人致伤或致死,损失自负”的规定让他看,并让他自认倒霉。该村民不服,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依法判决该村民获得600元的经济赔偿。 由此可见,类似这些与国法相撞的村规,不仅起不到理顺情绪、消除纠纷、依法管理的作用,反而会因此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激化矛盾,成为不稳定的隐患。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村规悖国法的现象,一是村干部的法律知识欠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全,知之甚少;二是个别村干部用“家法”代替国法,借口村规民约经过村民会讨论通过而我行我素;三是重“情理”轻法规,把一些合乎情理但不合法的做法纳入其中。 不应否认,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确实起到了自我管 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作用,是当前农村依法治理的有效形式,但是,其中存在的这些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偏离了依法治村的轨道。解决这些问题,首要的是增强村干部的法律意识,牢固树立“国法大于天”的观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村规民约,使其成为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和细化,真正成为既合乎法律规定,又符合村情民意的小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