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村规岂能悖国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4:4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周庆岳

  三农论坛

  据《羊城晚报》报道,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水边村李先生的儿子已经近一岁了,但至今还没有报上户口。原因就是李先生属于“女娶男”式婚姻,而该村规定“女子出嫁不迁户口,而出生子女需入本村户口的,每人收5000元赞助款,子女必须跟母亲姓……”村委会据此一定要让他儿子随母姓才能入户,其理由是“不想村里有杂姓”。

  何等荒唐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人权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婚姻法》第22条也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水边村这种明显与国家法律相悖的村规民约,并不鲜见:有的村庄,女子出嫁后不迁户口或招婿上门的,不给宅基地,不分承包田;有的村庄,如果村民欠交集资、提留款,村委会不给出具任何证明。在某村,一村民饲养的耕牛因看管不善误入他人的责任田被砍伤致死。该村民找到村里,村主任拿出村规“凡畜禽进入他人责任田,被人致伤或致死,损失自负”的规定让他看,并让他自认倒霉。该村民不服,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依法判决该村民获得600元的经济赔偿。

  由此可见,类似这些与国法相撞的村规,不仅起不到理顺情绪、消除纠纷、依法管理的作用,反而会因此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激化矛盾,成为不稳定的隐患。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村规悖国法的现象,一是村干部的法律知识欠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全,知之甚少;二是个别村干部用“家法”代替国法,借口村规民约经过村民会讨论通过而我行我素;三是重“情理”轻法规,把一些合乎情理但不合法的做法纳入其中。

  不应否认,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确实起到了自我管

  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作用,是当前农村依法治理的有效形式,但是,其中存在的这些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偏离了依法治村的轨道。解决这些问题,首要的是增强村干部的法律意识,牢固树立“国法大于天”的观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村规民约,使其成为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和细化,真正成为既合乎法律规定,又符合村情民意的小章程。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注册新浪9M全免费邮箱
  新浪二手市场重新开张
  有奖订阅-情爱技巧日日送,诱人大奖等你拿
  英语口语能速成? 新东方GMAT、IELTS新课 任汝芬率队冲刺2004考研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浪精彩短信
两性学堂
生殖健康两性差异
曼妙体验尽在学堂
非常笑话
最爆笑精彩的笑话
让你想不笑都不行
图片
铃声
·[王 菲] 英雄
·[和 弦] 哆啦A梦
·鸟啼铃语 蟋蟀铃声
铃声搜索



新浪商城推荐
吸引异性
  • 佛罗蒙男用香水
  • 登喜路红瓶的诱惑
  • 佳能数码相机
  • EOS 10D专业相机
  • s50照相机
  • 市场最新动态
  • 免费注册上网经商
  • 千样数码精品
     (以上推荐一周有效)
  • 更多精品特卖>>
    每日2条,28元/月
    原色地带--普通图片铃声,5元包月随意下载随心换. 
    炫彩地带--彩图和弦铃声,10元包月下载,时尚又精彩
    快快乐乐
    看笑话
    轻轻松松
    过长假
    法官:你竟敢白天调戏女士,我要重判你。犯人:法官你…
    每日2条,30元/月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2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