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婚姻登记变迁(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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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5:45 人民网-华南新闻 |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 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和民政部,曾在1955年和1980年、1986年先后颁行过3个《婚姻登记办法》。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于1994年2月1日,这个《管理条例》规定了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我国于2001年4月对实行了20多年的《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婚姻登记制度是《婚姻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在《婚姻法》修正的过程中,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