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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依法行政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6:20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傅昌波

  城镇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那么,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如何严格地依法行政呢?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行政学院的杜刚建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毛寿龙教授、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的薛刚凌教授———

  涉及拆迁事务的政府行为应当严格遵守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切不可为追求效率而违规操作

  专家们认为,涉及拆迁事务的政府行为应当严格遵守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行事。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为了追求效率违法办事。当前比较普遍的违法情形有:房屋所有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还在其手中,政府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就把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许可给了开发商;《条例》规定拆迁须符合城市规划,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明确规定,一个地方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前,须经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现在不少地方政府声称拆迁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实际上该规划并未经过法定审查和审批程序;《条例》规定拆迁人须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5项资料,政府才能向其颁发《拆迁许可证》,有的拆迁人什么文件都没有,政府就给他发了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就补偿方式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于政府未秉公裁决,订协议往往成为面对推土机的“城下之盟”,多数协议为“格式合同”;《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具体实施拆迁的都是由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某某指挥部办公室,以行政强制权力实施拆迁。

  《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事宜有异议的,可以由政府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争议期间仍可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拆或由人民法院裁定进行强拆。在实际运作中,被拆迁的群众申请裁决,可能会被驳回,向法院起诉,有的地方法院借故不予受理。而有的地方群众对《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公共物品;拆迁的出发点是为多数人利益着想、改善城市环境;建设项目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专家们指出,要改进和规范拆迁过程中的行政行为,首先要改变政府的行政观念。政府行政的最重要目标,不应当是修了几条步行街,招了多少商,引了多少资,而应是为当地的群众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追求所谓政绩的愿望与商人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相结合,于是政府与开发商之间有了更多的一致性。

  专家们认为,真正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建设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重新进行公示。

  公共利益的成本当由受益人均衡负担,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因此,对城市建设中的利益受损者,应进行及时、充分、合理的补偿。否则,可能会埋下社会不稳定的隐患。

  专家们建议,条件成熟的时候,国家可制定统一的《征收补偿法》,确立评估办法和补偿标准的制定办法,明确评估和补偿的程序

  专家们认为,现行的《条例》还有一些待完善的地方,如:一是拆迁的决策过程应有被拆迁人参与的机会。二是拆迁争议期间,拆迁要不要继续进行,可再作考虑。三是对拆迁过程,被拆迁人应有监督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应更全面地考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办法及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规定。

  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的评估办法和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均不相同,有的省级政府至今尚未出台具体办法和标准,在许多地方,补偿标准的高低取决于被拆迁人“闹事”的能力,能折腾的可多补,不会告的就少补。

  专家们建议,条件成熟的时候,国家可制定统一的《征收补偿法》,确立评估办法和补偿标准的制定办法,明确评估和补偿的程序。

  在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方面,专家们认为应重申人民法院作为拆迁纠纷的最终裁判机关的地位,明确法院应当受理拆迁争议。同时,建议组建由专业人士组成的裁判机构,公正而高效地裁决拆迁纠纷,既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城市建设项目不被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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