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收取保证金是违法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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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07:24 贵州日报 | ||
49岁的任明健告诉记者,1995年,他从老乡处得知贵阳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在二桥建了大西南钢材交易市场。在向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交纳500元保证金后,他一直在市场当搬运工,每个月还得向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交管理费,最初每月交25元,从1998年开始,每个月交65元。2002年3月,他们从媒体上看到“贵州省取消外来务工人员7项收费”的消息,部分搬运工开始拒绝向长途运输公司交管理费。同年4月,贵阳市进行城市改造,大货车一律不准进城,钢材市场没了生意,长途运输公司也没有向搬运工催要管理费。12月,钢材市场关闭后,运输公司拒绝归还保证金,理由是:搬运工人拖欠了9个月的管理费。 1996年进入货场当搬运工的杨胜品告诉记者,因为要不回保证金,今年1月,他们找到贵阳市劳动监察大队,跑了十多趟后,贵阳市劳动监察大队于2003年3月18日为搬运工开出一纸说明:任明健等三人到我大队投诉贵阳市长运司大西南钢材市场收取管理费、押金等问题,因其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本大队受理范围,特此说明。3月24日,搬运工来到贵阳市政府信访办反映,信访办将相关材料转到贵阳市交通局,交通局则叫他们自己找长途运输公司协商。转了一个圈,9个月过去了,搬运工的保证金还是没有要回来。 一位搬运工还反映,多年来,他们经常给长途运输公司做义工,从来没有拿到一分钱报酬,1999年,运输公司在小关修建桂花池,公司强行规定每个搬运工必须出10天义工,此后,每年桂花池的打扫,也是搬运工去做义工。此外,清镇汽车场的搬迁、原蓄电池厂的搬迁,出工出力的工人没有任何报酬,每天中午仅有一个盒饭,为公司拆装广告牌,则是经常的事。为了继续留在钢材市场,每次出义工,大家都不敢提出异议。 9月23日,记者采访了贵阳市长途运输公司副总经理张天林。张天林介绍,大西南钢材市场是个露天市场,为了保证商家货物安全,他们向搬运工收了货物保证金。公司对搬运工进行了培训,制作了号衣,并对他们排班分组进行管理,所以,每个月向搬运工收取管理费也合情合理,张天林告诉记者,搬运工没有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公司只为搬运工提供市场,对搬运工进行管理,搬运工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从2002年4月到12月,工人拖欠管理费585元,搬运工将管理费交清,他们就退回保证金。说到义工,张天林认为很正常,作为“公司一分子”来帮忙是应该的。 搬运工在与记者的交谈中对管理费也提出了异议,他们受长途汽车运输公司聘用,在钢材市场为客户搬运货物,维持了市场的运转。搬运工作纯粹是按劳取酬,公司并不能对他们的收入提供保障,凭什么收取管理费。 在采访中,记者看见一份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与搬运人员张辉的聘用合同,合同显示:运输公司正式聘用张辉为市场搬运队队员,聘用期一年(2001年1月到2002年1月),期满后视工作情况续签或解除合同;张辉必须一次性交500元保证金,保证金3年后退还,中途自愿解除合同不退还;如果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受到惩罚直至开除处理,保证金不退还;合同期满后,运输公司物件没有损失、损坏的情况下,保证金如数退还本人;聘用期内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张辉承担。 贵阳市长途运输公司与搬运工是否有劳动关系,500元的保证金收得是否合理?记者走访了法律界人士。 贵阳市教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贺勇告诉记者,搬运工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保证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意见的第24条提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的订金、保证金或者抵押金,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民法学讲师张旭认为,搬运工与贵阳市长途运输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运输公司收取保证金是违法的,必须无条件退还。同时,张旭还认为,聘用合同上并未约定要交管理费,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也是不合法的。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袁红兵认为,尽管现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但用人单位不可以利用自己的这种优势忽视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保护劳动者所有合法权益,这是他们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如果不执行的话,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就首先要迫使他们来履行,监督是有效执法的程序之一,没有监督就没有法律的有效执行。 作者:樊园芳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