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收下“金元宝”,记者干了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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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1:12 人民网 |
9月26日,新华社播发了,11名新闻记者因在采访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中因收受现金、金元宝,而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的报道。这11名记者当中,就有新华社的鄯宝红、安小虎等四名记者(另外,还有7名山西媒体的记者)。在报道中,我注意到,新华社以山西繁峙矿难中记者违纪案件为警示,向社会作出承诺:坚持报实情、讲真话,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公正性;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坚决抵制有偿新闻、虚假报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并公布了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新华社的这种做法和态度是正确的,也是令人欣慰的。但欣慰之余,笔者忽然想追问这样一个问题: 记者收受了现金和“金元宝”之后,究竟都干了些啥? 当得知有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事故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存在严重的经济为的报道后,最受网友和读者关注的焦点有:一、谁收受了现金和“金元宝”?二、这些收受现金和“金元宝”的记者又是哪家新闻单位的?如今,这两个问题都已公开,真相大白了。而且这些记者已经或即将受到有关方面的处分或处理,对此我们大可放心了。 此时,笔者想来关注一下,这些记者在收受了现金和“金元宝”这些不义之财后,究竟都干了些什么东东?以及由此引出的,这帮记者做人方面之“两难”的尴尬的话题。 因笔者一时难以找到爆炸案最初的报道资料,所以在此只以“假设”来作些分析和议论,纯属搅笑,记者朋友大可不必当真矣。 假如记者在收受金钱和”金元宝“后,因“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口软”,而对爆炸案作轻描淡写、遮遮掩掩或避重就轻的报道,与不法分子做成了“交易”,那么记者就严重违反了宣传纪律,亵渎了新闻记者这个神圣职责。与此相反,假如记者在收受“金元宝”后,仍能坚持客观报道,没有手软,那么可以说记者并没忘记自己的使命,但这些记者却丧失做人的基本原则中一种很重要的品质——诚信。因为记者收受了他人的现金和“金元宝”,就等于默认或同意了与对方的“交易”,构成双方都心照不宣的契约关系。所谓“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从某种角度看,讲的就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诚信行为。因此,若记者“收人钱财”却没有“替人消灾(或减灾)”,就是失信。人无信而不立,此时的记者还是“人”乎!? 因此可以说,当这些贪心记者收受“金元宝”之后,无论从哪一方面看,无论做什么,都将处于一种尴尬,从做“人”到做“记者”都处于进退维谷的状态,此时可谓“人不人记者不记者”了!如是观之,这些记者从收受现金、“金元宝”的那一刻起,就被自己或他人套住了,其可悲结局也是一种必然了。此乃前车之鉴啊,记者朋友当慎之又慎! 以上谨当笑谈,如此而已。 注:如果哪位有兴趣找出当时这些“金元宝”记者当时的爆炸案报道来探讨一番,或许有意外发现也未定呢。哈哈…… 相关文章: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