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贪官可被引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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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2:07 京华时报 |
作者: 杨文学来源: 8月27日,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昨天起该《公约》开始生效。记者就此采访了司法部法学研究所教授王公义。 王教授介绍,《公约》主要针对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四大类犯罪。以往我国和很多国家有司法合作协议,外国法院判决后,我国也可以执行,但要求法律对等。我国加入《公约》,对国际司法协作更有帮助。 王教授指出,我国加入《公约》以后,会加大对跨国犯罪,例如贩毒、走私、黑社会,特别是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外逃贪官不仅涉及贪污,大多数也有洗钱行为,从我国的角度来讲,打击外逃贪官可能是使用《公约》最多的地方。根据《公约》规定,对受贿犯罪分子可以进行国际间追捕。至于贪污犯罪分子,并不在规定的腐败犯罪范围之内。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不能进行国际间追捕,对犯罪分子的国际追捕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因此,对于贪污犯罪分子同样可以进行国际间追捕,只要被请求国法律对被追诉人所施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可。 王教授还谈到,以往出逃的贪官经常伪称政治避难来逃避追捕,现在我国加入了《公约》后,只要在国内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再向有关国家提出并提供相关材料,缔约国就有义务协助缉拿归案,并对犯罪分子进行引渡或遣返。 最后,王教授指出,加入《公约》组织打击上述犯罪宏观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两国具体怎么做,还要有更详细的规定。本报记者 杨文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