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核准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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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2:1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本报讯记者昨(29)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玉书原系乐山市副市长,兼任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乐山大渡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曾任乐山市交通局局长、乐山星源交通开发总公司董事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0日对李玉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判决,认定李玉书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玉书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于2002年7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查明,李玉书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816万元、凌志和马自达轿车各一辆、劳力士手表一只,共计人民币893万元。此外,李玉书被依法扣押、冻结的财产中有人民币319.6万元、美元9.1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玉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系索贿,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在被扣押、冻结的财产中,有部分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钟均成袁彩君樊宝玲本报记者钟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