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享受工资和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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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3:5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孙某属“4045”失业人员,最近被某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安排在社区干安全保卫工作,月工资450元,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听说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可享受工资和保险补贴,请问:孙某能不能享受工资、保险补贴?具体标准是多少?如何申领? 答:公益性岗位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用设施维护;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保、托幼服务等。我市规定:“4045”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低保”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一年(含一年)以上,月工资低于青岛市上年度社平工资50%的,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工资补贴,以青岛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1%的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以上规定:孙某符合上述条件,其每月的报酬450元,低于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0%(我市2002年度月社平工资为1070元,1070元×50%=535元),这样,孙某每月除领取450元的工资外,还可享受150元的工资补贴、199元的社会保险补贴,〔2003年公益性岗位的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1070元(2002年月社平工资)×60%×(20%+10%+1%)=199元〕。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于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次月的5日前,向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补贴,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资金,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应于收到工资性补贴5日内,以现金形式直接发到从业人员手中,收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5日内,统一为从业人员办理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李松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