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协议”须慎签(经济随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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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4:11 人民网-华南新闻 |
田各 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一种新动向正在引起关注:部分房地产商专门瞄准一些没有经验的初次购房者,利用所谓“认购协议”设下陷阱,让买方先交纳动辄万元的“定金”。由于“协议”的解释权掌握在卖方手里,如买方发现“货不对板”也无可奈何,数万元的“定金”就归了卖方。最近,上海、四川、大连等地纷纷发出消费提示:商品房“认购协议”须慎签,谨防一些开发商利用“认购协议”侵吞消费者定金。 刚刚大学毕业的彭冀,最近就上了一当,近两万元“定金”至今要不回来。毫无社会经验的彭冀2002年6月与深圳某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等接到通知去办正式购房合同时,却发现自己预订的房子“房屋下水道和空调下水道均堵塞不通,部分地脚线也因长期浸泡而沤烂,阳台地面也很破烂”。而且得知“该房屋最近多次进行修理,是有客户买过又退掉的”。卖方答应修理,但一直不动工,彭冀多次与发展商交涉,得到的答复仍是不按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就“卡定”(即不退还定金)。很显然,彭冀是掉到“认购协议”陷阱里了,卖方隐瞒了真实情况。 消费指导专家表示,从法律角度看,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消费者支付的购房定金,是“房地产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的预付款性质的费用”。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如果双方签订了商品房合同,定金将抵作房款;如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所收取的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于是,一些开发商就利用这项条款,人为增加“认购协议”这一额外“约定”,如果消费者一方提出不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就可以克扣其定金。消费者往往有苦难言。 据了解,广东作为全国房地产交易较为成熟的市场之一,类似的“认购协议”陷阱也屡见不鲜,成为近期的投诉热点。因此,有关专家建议,消费者决定购买房屋后,最好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认准2000版有防伪标记的商品房示范文本。如果确实需要签订“认购协议”,消费者应保持头脑冷静,看清所有合同条款,对于那些不明白的项目要询问清楚,不要轻易交纳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