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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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4:54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教育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15个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十五”期间,国家加大投入,采取设立“国家义务教育助学金”、试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费为学生提供教科书等措施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社会各界也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助学活动,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滞后,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入学或难以完成学业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为实现并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成果,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现就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二、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特别是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抓紧安排助学专项资金,用好中央财政设立的中小学助学金。欢迎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三、经常性助学活动主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四、经常性助学活动捐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五、动员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助学活动。六、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项目,研究提出推进措施。七、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