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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案”不是“铁证如山”(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07:41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图为取保候审的彭祥林。
  2002年7月5日,彭祥林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以彭祥林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3年4月21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鉴于诸多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6月17日,芦淞区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检察机关“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撤诉。

  9月25日,芦淞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该案!

  在历时一年有余之后,彭祥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又回到了起点!

  生产“甲美”飞来横祸

  现年41岁的彭祥林(系药学专业毕业生),是一名退伍军人。在经商的同时,他将个人主要精力投入到洞庭湖湿地保护和爱鸟、护鸟的环保公益事业中,是闻名全国的环保模范人物。

  据查,2000年3月,彭祥林与同事邓贻国(沈阳药学院药学专业毕业)意向合作开发卫生产品、保健品和植物有效成分的提取等项目。同年11月,注册成立了岳阳市甲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从事“甲美”消毒剂生产及销售。消毒剂样品试制后经湖南省卫生防疫站检测合格,批准生产。

  同年8月,彭与湘潭人刘湘洪结识,刘想到岳阳做市场营销。甲美公司成立后,刘湘洪担任公司销售经理。不久,刘又自行聘用了3人到甲美工作。彭祥林并不知道刘等4人中有3人曾是生产同类产品的株洲康美尔公司的员工。这些人员中没有一个人接触过康美尔的生产技术和配方(有3人曾是康美尔的员工,张柱做饭、打杂,其他是直销和售后服务)。

  2002年7月5日,彭祥林被株洲市公安局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拘留。7月26日,被芦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理由是:利用高薪挖走康美尔公司的技术人员,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

  事后知悉,此事缘于2002年3月6日株洲康美尔公司总经理谭衡建的报案。

  “商业秘密”欲加之罪?

  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称,利用大蒜、醋治疗脚手癣、灰指甲,在1986年出版的《中药大词典》、《基层医生诊疗丛书》和《常见皮肤病答疑解难》等书中早有记载,处方、工艺均有书本可查,是民间极其普通的验方,为公众所知。刘湘洪及其到岳阳工作的其他人员没有在康美尔公司接触过技术生产过程,没有与康美尔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

  株洲警方给彭祥林定罪的主要证据是,一份“检验报告书”和一份“损失评估报告”:某大学卫生化学研究室于2002年6月2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称两家产品均含相同的5种成分。湖南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02年7月22日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认定甲美公司10个月时间给康美尔公司造成了102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据甲美公司反映:“检验报告书”称两家产品均含相同的5种成分,但没有对不同成分进行检验分析。并且这5种成分在相关书籍早已公开。报告书称从甲美产品中检出了“丁香酚”,并以此确定甲美产品中含有公丁,而含“丁香酚”的药材有公丁、母丁之分。据康美尔公司专利申请公开资料与甲美公司向湖南省卫生厅申报的资料比较,两家公司的产品配方中另外还有3种成分不同。

  另康美尔公司报案称“由于甲美公司的侵权使我公司每年的销售额下降80—100万元。”而2002年3月12日,康美尔公司出纳称“康美尔公司每年销售额30万元,纯利大约19万元。”另据彭祥林的辩护律师调查了解,康美尔公司1999年至2002年3月四年共交纳国税1.088万元,产值18万元。而株洲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通过湖南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认定甲美公司10个月时间给康美尔公司造成了102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值得指出的是,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02年6月13日已被省工商局公示注销。而该“损失评估报告”凭证中竟有2002年8月16日的单据。还有工商部门因康美尔专销店的违法销售对其产品执法扣留的“扣留通知书”,公安机关也将其列为被侵犯的损失凭据中。该报告中损失部分的鉴定以“送货单”为凭证,无人签收,显然违反《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送货单号码前后之间顺序倒置相差4-6个月。

  人大监督,质疑“铁案”

  此案引起了岳阳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向株洲市人大常委会作了通报。株洲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派员于2002年7月31日到岳阳汇报了案情,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胡罗涛及人大内司委、城环委、农工委、市工商局的8位负责同志参加了案情通报会。

  岳阳市人大内司委具体提出了对彭祥林案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的“法律障碍”:

  其一,根据工商执照,甲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不是彭祥林,要求彭承担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其二,公安机关指证高薪引诱之说难以成立。刘湘洪在到岳阳甲美公司之前就已经脱离了株洲康美尔公司;从甲美公司2001年3至7月份工资发放表中可知,刘湘洪的月基本工资不过800元,从株洲来的张柱等人也只是在600元上下浮动。

  其三,确定岳阳甲美侵犯了株洲康美尔的技术秘密之说没有证据。岳阳甲美消毒液有省卫生厅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有关部门对其生产工艺和配方进行了严格审查后,依法允许生产。岳阳甲美消毒液的配方、配比及生产工艺与康美尔的产品明显不同,同时株洲公安方面提出的经销商的名称和电话号码是秘密,岳阳甲美向其销售消毒液就是侵犯了经营秘密一说显然不当。因为这些销售商并非是株洲康美尔公司的派出机构,也非只销售康美尔乐消毒液,他们面对的是全社会的销售者,其本身的名称、电话无秘密可言。

  其四,对于株洲康美尔公司的损失,其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均不科学。岳阳甲美公司经营只有一年多,据其工商税务及其报表提供的情况,总共只销售10多万元。有关的会计鉴定结论违反了基本的市场经济常识。

  岳阳市人大内司委于2002年7月、8月和2003年3月、4月四次派人到株洲市人大交换意见,要求株洲市人大监督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2003年1月2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李建军等10位省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要求省高院监督本案公正判决。省高院高度重视,将代表建议和彭祥林的申诉材料批复给了株洲中院。

  如此举证何保公正?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后,于4月份作出裁定,认为本案“事实没有排他性,证据无法核实”,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6月17日,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芦淞区检察院撤诉。8月28日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再次就本案提起公诉,2003年9月25日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据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下列新的证据:1、湖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损失鉴定报告;2、湖南湘知司法鉴定所的同一性与是否为商业秘密的鉴定报告;3、上述鉴定报告依据附属材料。

  针对上述证据,彭祥林的辩护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谢细波律师认为,上述证据并未解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发回重审”裁定中所指出的甲美系用康美尔产品送检的证据不足;鉴定凭证无法核实的“法律障碍”;且新补充的同一性与是否为商业秘密的鉴定证据均有矛盾或违法之处:

  其一,损失鉴定报告原始凭证不符合会计规则,送货单无收货方签收,送货单序号倒置等,错误的将营业额的减少界定为直接经济损失,且把康美尔公司购置资产(录相器材等)、广告宣传、更改名称及与本案毫无关连的品牌评估也作为损失计算;

  其二,湘知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无执业资格证书与执业证书,且湘知鉴定超越司法鉴定范围。是否为“商业秘密”不属司法鉴定范围,属人民法院依法质证后认定的裁定权;

  其三,关于同一性的鉴定,是对一个没有品名、没有生产厂、没有生产批号、日期的样品进行的检验。该鉴定报告从取样程序,到鉴定资格均违反法定程序,是一份非法结论。

  其四,保密制度更是荒唐。若真有,为何在原一审、二审均不提供?且该证据表明,康美尔公司在保密说明中明确提到2000年10月底正式公布保密制度,但刘湘洪与本案相关人员均在10月底前离开康美尔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不仅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均存在可质疑之处。司法公正如何在这一案件上得到具体的体现,将直接拷问司法体制的正义与公平。文/图本报记者徐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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