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扶持城镇困难群体再就业六条新举措(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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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30日16:30 人民网 | ||||
人民网银川9月30日电记者周志忠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日前出台《关于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决定》,2003年至2005年,自治区帮助3万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其中每年重点帮助5000名“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 宁夏目前共有城镇就业困难人口3万人,其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4万人,“4050”登记人员为0.85万人。为维护就业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帮助和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自治区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结合宁夏实际出台了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六条新举措。 宁夏出台的扶持政策其对象为年龄偏大(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技能单一,再就业困难的;夫妻双方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2人或2人以上下岗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或经济来源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失业的。 六条新举措包括:凡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可向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贷款,用于自主经营或自主创业;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就业困难对象可免费二次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也可自行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的企业(单位),每安排1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每满1年给予10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合同期满3年及以上的共给予30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使其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包括领取执照、自谋职业)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类服务性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经社区、街道申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为使上述扶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宁夏同时提出六项保障措施:要求各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生活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专项登记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腾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积极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扶持困难群体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来源:人民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