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客运有了“准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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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1日07:28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9月30日讯(记者 唐婷 实习生文杰杨巍)今后,在长沙从事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索道等营运业务的公共客运交通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相应资质,这是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的信息。 从今天起实施的《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从事公共汽车经营的企业必须有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实际经验,取得经营公共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有50标台以上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资金,此外,还须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管理人员、配套设施等。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则要求有100辆(含100辆)以上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资金。 今后,申请新设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单位,必须到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在此之前已经从事公共客运经营的企业,也需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发给资质证书,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不合格,则作无证经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