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中如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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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1日07:28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随着旅游经济的逐年发展,旅游投诉和官司已经屡见不鲜,而很多旅游投诉最后却不了了之,旅游权益受损的官司往往由于游客不能举证,或根本就未签订合同而败诉。那么游客在旅途中受到伤害又该如何维权呢?记者采访了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刘大华律师。 刘律师告诉记者,有关旅游质量问题的投诉旅游者应该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日起90天内向旅游质监所投诉。但投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要有明确的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其次,投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第三,符合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范围。 旅游质监所接到正式投诉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及时调查处理,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属于导游违规行为,游客可以依法维权。一、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二、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全部费用。三、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四、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全部损失。五、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六、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当旅游计划不能执行,除因不可抗力和游客自身的原因外,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国内旅行社应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预付款10%的违约金。本报记者尹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