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遭枪杀 老板卸责不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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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1日09:47 金羊网-新快报 |
死者的母亲向当事歌舞厅讨公道近3年,终审胜诉 发生在2000年的荔湾区豪江歌舞厅员工上班遭枪杀案近日终审宣判。该案备受关注的焦点是,虽然死者母亲关某找歌舞厅方面讨公道近3年,但歌舞厅老板一直坚称“死者不是其员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歌舞厅赔偿14万多元,但歌舞厅不服该判决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维持原判。 新快报记者 张斌 实习生 梁钰坤 曾人东 通讯员 王燕 案情回放:员工上班无辜遭枪杀 2000年12月1日凌晨1时40分,两名顾客在荔湾区豪江卡拉OK歌舞厅消费后到附近的龙津南贸停车场取车,因两车发生碰撞引起争吵。歌舞厅经理林某前去处理,员工廖某也在现场,处理过程中,一车主突然拔出手枪乱射后逃走,廖某被一子弹击中头部倒地,随即被林某等人送到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同月10日下午18时50分,廖某死亡。 廖某的母亲关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52673.41元、交通费500元、丧葬费16830元。但是,在警方开展的调查中,豪江卡拉OK歌舞厅接受调查的员工均称廖某只是顾客。 一审:有事实劳动关系就该赔 荔湾区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廖某与歌舞厅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2年7月25日,荔湾区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豪江卡拉OK歌舞厅一次性向原告关某支付医疗费52673.41元、交通费500元、工资3000元、护理费540元、丧葬费9486元、遗属抚恤金75888元。二、驳回原告关某要求豪江卡拉OK歌舞厅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之诉讼请求。 一审期间,廖某的母亲关某提交了廖某的朋友侯某(同在该歌舞厅上班)以及豪江卡拉OK歌舞厅经理傅某、林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廖某在该歌舞厅有权签单赠送啤酒小食,但傅某、林某没有承认廖某是该歌舞厅员工。侯某给原审法院的证明则称,他与廖某一起在豪江卡拉OK歌舞厅工作,工资直接向老板黎某领取,不用签收,双方无订立劳动合同。 但该歌舞厅始终认为与廖某之间无劳动关系,不同意关某的诉讼请求,并提交了其他几名员工的证明,称廖某只是持贵宾卡的熟客。一审宣判后,该歌舞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驳回关某的起诉。 终审: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廖某与豪江卡拉OK歌舞厅之间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结合该歌舞厅经理傅某、林某的证明,加上歌舞厅支付部分医疗费和歌舞厅老板黎某给了关某现金3000元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廖某在处理歌舞厅顾客之争中被杀,可按工伤,由豪江卡拉OK歌舞厅依法支付有关费用。原审法院所作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中院予以支持。 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豪江卡拉OK歌舞厅的上诉,维持原判。(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