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童工致伤残可能赔16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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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1日10:2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综合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记者李江泓、毛晓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明年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级伤残的,可获得16倍的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由非法用工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办法》说,一次性赔偿金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14倍,三级伤残12倍,四级伤残10倍,五级伤残8倍,六级伤残6倍,七级伤残4倍,八级伤残3倍,九级伤残2倍,十级伤残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月30日颁布《工伤认定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明年起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可申请抚恤金。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