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子女收费与当地学生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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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1日10:4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据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这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里的规定。 要督促农民工送子女接受教育 按照这一意见,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这一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受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意见还提出,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公办学校是农民工子女就学主渠道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这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 这一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 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意见提出,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要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学校扶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还提出,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设立这类学校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这一意见提出,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将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并尽快制定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对已有的这类学校要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要减轻农民工子女费用负担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并要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制订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这一意见提出,要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定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意见还指出,要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附加费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农民工子女转学禁收任何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和返回原籍就学手续时收取任何费用。 这一意见要求,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意见还提出,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