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青山案又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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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1日12:48 兰州晨报 |
两纸合同三年诉讼 大青山案又开庭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廖明)备受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的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青山公司)状告榆中县人民政府、甘肃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丽新公司)违约侵权纠纷一案,经过长达3年半的漫长诉讼,提级审理后进入实质阶段。 2003年9月30日上午,省高院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在长达6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大青山公司列举4组证据以证明大青山公司与榆中县政府签订《大青山项目开发合同书》合法有效,榆中县政府通知大青山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是单方意思的表示,从程序和实体都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其与丽新公司签订《大青山开发协议书》于法无据。榆中县政府、丽新公司也列举了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发通知之日起,已解除和大青山公司签订的《大青山项目开发合同书》,榆中县政府与丽新公司签订的《大青山开发协议书》有效。 双方所举证据待合议后确认。 据了解,该案将择期宣判。新闻回放 三方不服 再次上诉 1996年12月8日,大青山公司与榆中县政府签订《大青山项目开发合同书》,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矛盾,一度停工。后榆中县政府又与丽新公司签订《大青山开发协议书》。 2000年4月12日,大青山公司将榆中县人民政府、丽新公司起诉到法院。 2001年11月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榆中县政府与大青山公司签订的《大青山项目开发合同书》应继续履行;榆中县政府与丽新公司签订的《大青山开发协议书》无效。宣判后,三方都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03年1月14日,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后因本诉和反诉标的增加,该案提级由省高院审理。新闻回放 原告补诉 被告反诉 该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面对大青山一个开发项目,却出现了大青山公司及丽新公司两个合同主体,诉辩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榆中县政府通知解除与大青山公司签订的《大青山项目开发合同书》是否合法;榆中县政府与丽新公司签订的《大青山开发协议书》是否有效。 在提级审理后,大青山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此案的补充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丽新公司承担损害赔偿758万元,判令榆中县政府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损失1282万余元。丽新公司、榆中县政府当庭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令大青山公司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2000多万元损失。 2003年6月30日,双方就争执的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向,但从7月中旬至9月中旬,经过3轮谈判,多次反复,调解失败。 本报记者郝冬白廖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