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保护了谁?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3日11:05 南方都市报 |
视点 据《京华时报》报道,北京的一位郭小姐在购买到假手机后,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虽然官司最终是打赢了,但商家声称只能按照《消法》进行双倍赔偿。无独有偶,在此之前西安也曾发生过类似情况,而且法院最终采信了商家的申辩理由,裁定消费者败诉,驳回其“假一罚十”的要求,而改为按《消法》规定,商家赔偿一倍货款。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项规定的本意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正当利益,对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制裁。然而,如今竟被一些不法商家拿来作挡箭牌,以此逃脱法律制裁,大大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针对消费者要求商家履行“假一罚十”承诺的情况,法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视为合同之争。经营者为取信消费者,打出“假一罚十”的店招应视为合同要约。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赔偿消费者10倍损失,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种是:将“假一罚十”视为属于民法中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认为经营者作出的10倍违约金的承诺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西安的法院就是依照经营者有关按照消法双倍赔偿的请求作出判决的。 笔者以为,“假一罚十”不能兑现,暴露出相关法律(《合同法》等)之间的冲突,其直接后果是导致法院不知所从,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张涛(华中科技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