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抚恤补助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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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3日15:54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本报综合消息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共同制定了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新标准。 在2002年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分别调整,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每人提高1560元/年至180元/年不等;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每人提高340元/年至60元/年不等。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根据居住区域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提高60元至提高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20元。此外,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中的孤老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其他优抚对象中的孤老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0元。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