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收养的孩子哪去了爷爷:要讨个说法 福利院:收养方要求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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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4日09:55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近日,江口县闵孝镇平寨村村民,现年65岁的龚德芳向记者反映,他的孙子龚端被江口县福利院转养到别处,但福利院拒绝向他透露孩子的去向。为寻找孙子数月来他花费了3700多元,仍然毫无收获。 据龚德芳介绍,1997年10月17日,龚的二儿子和儿媳在烧木炭时因二氧化碳中毒双亡,留下一个年仅2岁的孙子龚端。龚德芳与其大儿子、儿媳共同抚养孙子到了6岁。2001年9月27日,江口县福利院和镇民政办的同志到家与龚德芳协商将龚端送福利院抚养的事宜。当天,龚家与福利院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孤儿龚端从入院之日起,由甲方(指福利院)哺育到16周岁为止。哺育期间其衣、食、住、学习、文体、医疗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每年交150公斤大米给甲方作为龚端的口粮。”该《合同书》由龚德芳的大儿媳何仁萍签字按了手印。龚德芳在另一份《转养协议》上签了字。 2001年10月20日,龚将孙子送到镇民政办,民政办将龚端转送福利院抚养。2002年3月、10月、11月和2003年2月龚家交清了孙子两年的口粮。 2003年3月18日,龚前去福利院探望时,被告知“孩子被转养出去了”,并拒绝透露孩子的去向。龚与院方发生争吵,从此,他踏上了寻访之路。 记者就此事致电江口县福利院,一位姓杨的负责人说:转养龚端,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办的。收养方要求保密,院方有义务遵守。但他同时表示,如果龚德芳要与孙子通通电话、询问情况是可以的。但对方的电话号码和住址龚不得打听。 近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律师。铜仁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杨万隆认为,根据《收养法》规定,龚端的父母双亡后,其法定监护权自然移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本案中福利院应与龚端的爷爷龚德芳签订合同,法律上才能予以认可。但该合同是该院与龚德芳的大儿媳何仁萍签订的,而且龚德芳又不认可。现龚只能主张解除合同。转养协议作为附件,一旦法院宣告解除合同这一主件,附件自然是无效的。 目前,龚德芳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牟秀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