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状告劳动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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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4日11:17 生活日报 |
本报济南10月3日讯(记者 刘春雷)刘震原是济南柴油机厂(下称“济柴厂”)工人,由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其劳动合同从济柴厂变更到了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济柴公司”,济柴厂是济柴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刘震以此变更未经自己知情同意、市劳动保障局鉴证违法为由,多次提起行政、民事诉讼及行政复议未被受理,最终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近日,刘震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1996年3月,刘震与济柴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可2001年2月,他却收到了济柴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这时他才知道自己的劳动关系早在一年前就由济柴厂变更到了济柴公司。刘震认为对此变更自己并不知情,而济柴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导致自己失业的依据是当初变更劳动关系时市劳动保障局向济柴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鉴证,遂把负责审核合同的市劳动保障局和所在企业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方擅自变更劳动关系的鉴证登记。但法院依证据规则采纳了市劳动保障局的鉴证。 刘震不服,他认为,作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如将他变更到济柴公司,应先征得他和济柴厂的同意,并应履行先解除他与济柴厂的合同,再与济柴公司协商签订合同的程序。市劳动局在他不知情、既未解除济柴厂合同也未与济柴公司签订合同及三方均未到场申请的情况下,为济柴公司进行鉴证,违反了有关法规。于是,自2001年11月起,刘震分别以撤销鉴证、履行法定职责等为由提起5次行政及民事诉讼,均被两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及不属于民事诉讼为由驳回起诉。无奈,2003年4月,刘震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纠正市劳动保障局错误鉴证的申请,被拒绝后,又于4月26日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起行政复议。5月8日,劳动保障部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 对此,刘震认为,该复议决定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又以此为由将劳动保障部诉至北京二中院。 而北京二中院认为,劳动机关所作劳动合同鉴证不是行政管理行为,刘震所提复议申请事项不属行政复议范围,并于2003年9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所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