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董事对债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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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5日04:5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所谓董事对债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指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时,应与公司一同对第三人(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一)规范公司运行的需要 实践中有两种董事所为在我国常见,一种是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着恶意和过失,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一种是董事发布虚假信息给第三者造成损失。正是由于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上均无明确规定此种状态下的民事赔偿责任,致使债权人遭受的损害未给予充分的补救,从而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不能通过损害赔偿责任来制裁不法行为人,预防与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也不能有效地监督董事勤勉诚信地为公司服务。为了预防董事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司经营管理大权不规范地操作公司的运行,须确立董事对债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健全公司董事法律责任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经理等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也规定了其对公司的侵权责任,但惟独没有规定董事等对债权人侵权的民事责任。这使得董事或经理等可以以公司“有限责任”为由,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实践中“三角债”的恶性循环及“三角债”在清理中有禁无止。只有建立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上董事、经理等个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机制,才能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三)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之必需公司在非正常状态时(破产状态)时,债权人往往要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而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外部人对公司经营信息的掌握显然与公司的内部人———董事相比是不对称的,这就为董事侵犯债权人利益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为了杜绝这种可能性,也为了在出现这种状况后对债权人所受的损害加以补偿,也应建立董事对债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使董事牢记在执行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要与公司一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从而慎重守法,严守职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确立董事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直接的诱因是均衡董事、债权人的利益机制,客观上维护的是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保护了投资者投资利益,激发其投资热情,受益的是全社会,因而说是起到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陆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