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公爹买房吃了亏 市民于女士于是将前公爹告到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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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5日05:0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早报讯离婚前花3万余元帮丈夫的父亲买下了房子,离婚后房子“与己无关”,市民于女士于是将前公爹刘某告到法院。近日,法院判令刘某返还于女士一半的购房款1万余元。 据于女士讲,她和丈夫是1991年结婚的,住在丈夫的父亲刘某的一处房子里,当时双方讲好这处房子归他们夫妻所有。1999年因棚户区改造,这处房子被拆迁,并被安置到了浮山后小区。因为房屋的户主是刘某,所以拆迁安置协议也是刘某的名字,购房款3万余元则是由于女士夫妻支付的。 2000年,于女士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闹离婚,于女士没想到这处房子的归属成了麻烦。当时因房产证还未办下来,法院判决离婚时只是说“该房屋应属共有财产”,但并没有进行分割。后来房产证办下来了,因安置协议上是刘某的名字,产权人也自然成了刘某。刘某拒绝将产权人改为于女士的前夫,这套房子成了“别人”的房产,于女士无权分割。无奈之下,今年年初,于女士拿着当时的“收到条”将刘某告到市北法院,要求偿还购房款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交纳购房款时,于女士还没有与丈夫离婚,但即使是公爹,也应该偿还欠款。现在于女士已与丈夫离婚,这笔钱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法院近日判令刘某返还于女士购房款1万余元。(记者于晓平) 据法官介绍,因为拆迁,这类房产官司越来越多。由于房产证上不是于女士或其丈夫的名字,房产便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于女士只能索要购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