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贵州省消协点评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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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5日09:41 贵州日报 |
金黔在线讯 9月29日,省消费者协会对涉及游泳池、饭店、浴室、供水、手机等几类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 事例:消费者周某去年6月在贵阳市宅吉银碧滩游泳池购买了两张游泳卡,卡面有“2003年6月30日到期”字样。可周某于2003年5月上、中旬多次前往该游泳池都未见营业,直到6月20日游泳池虽已营业,但周某却看到该游泳池作出了新的《管理规定》称:“由于游泳池更换了承包人,2002年所购游泳月票作废。”周某对此表示气愤,并于6月28日向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解,由该游泳池对周某持有游泳卡尚未使用的部分作换卡处理。 点评:这种单方预先制定的所谓《管理规定》是不合法的,该游泳池即使换了承包人,也必须履行合同中该承担的义务。 事例:消费者顾某7月28日在贵阳市盐务街卞氏菜根香饭店用餐。店堂门前告示称:“椒盐虾特价每份8元。”可顾某在结账付款时,饭店仍按原价每份58元收费,并称:特价优惠只对大厅客人,不包括包间客人。后经省消协调解,由该饭店向消费者退还多收的餐费100元(共消费两份),并向消费者当面道歉。 点评:“椒盐虾特价每份8元”这类店堂告示具有误导消费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和《合同法》第13条、14条规定,该饭店要受店堂告示内容的约束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事例:消费者赵某5月16日到修文县百货公司洗澡时,衣物、手机、现金等在浴室衣柜中被盗,当要求浴室赔偿时,浴室负责人称:衣物被盗属实,而现金等价值不清,且浴室贴有“请您将贵重物品交由服务台保管,否则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消协部门调解,由该浴室向消费者赵某赔偿现金1800元。 点评:浴室单方预先制定的“店堂告示”,对象是不特定的,内容具有定性化和完整性,消费者没有修改的机会,是一种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事例:毕节市麻园小区卷烟厂宿舍职工要求毕节市供水总公司安装“一户一表”,但供水公司提出:若实行“一户一表”,则每户月用水量不足5吨按5吨起收费,否则就不供水。毕节卷烟厂为满足职工提出的要求,被迫与毕节市供水总公司签订了不公平的协议。 点评:这是公共事业类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合同,供水公司提出的要求,违反了《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停止供水行为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以上批准同意才能执行。从本案看出,供水公司的垄断意识和服务观念还有待改变。 事例:消费者任某在贵阳金蜂星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台3680元的联想G808手机。购机时,服务员介绍该机电池待机时间可达2—3天,使用说明书也标明待机时间为50—100小时,可是任某在使用过程中,该机待机时间均不足20小时。后经消协部门调查、调解,由该专卖店给任某更换了符合说明书待机时间的原装电池一块。 点评:该手机专卖店称“待机时间可达2—3天”具有明显的虚夸手机电池功能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次点评活动,省消费者协会希望广大消费者,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不平等“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特别是对垄断经营行业要作重点整治。 作者:袁天志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