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超市公示小偷照片事件”(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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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6日10:01 南方都市报 | ||
【新闻背景】 10月5日《天府早报》报道,成都市一家名叫“好又多新鸿店”的超市,收集了曾经在好又多多次作案的惯偷照片,与派出所协商后,于“十一”期间在超市展出。照片贴出后,据说超市的秩序有很大改善,这几天店里的偷盗率比去年同期降低了一半以上。 正方 一次有益的尝试 一直以来,小偷小摸成为困扰社会治安的一大难题。由于涉及金额较小,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即便小偷被当场抓获,公安部门也只能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处理,加以批评教育。许多小偷一放出来就又开始作案,甚至变本加厉地想要捞回损失。因此,传统的处理方法是治标不治本。 要想解决小偷问题,首先得突出一个“防”字。小偷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很大程度上跟市民防范意识淡薄有关。公交车站点及超市由于人流量较大,是小偷经常出没的场所,“谨防小偷”告示正好为来乘车的市民和逛超市的顾客们提了个醒,让他们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有意识地保护好随身财物。 从某种意义上讲,小偷头像公示还能起到治病救人,挽救小偷的作用。市民的防范和道德的谴责,好比当头棒喝,将使许多尚未完全堕落的小偷从此良心发现,金盆洗手,浪子回头。果能如此,此举可谓善莫大焉。 张涛(湖北华中科技大学 学生) 小偷怕亮相 成都好又多超市是在当地派出所的同意下将小偷头像上墙公示的。从民间防贼,到官方驱贼,毕竟迈出了一大步。笔者注意到,有律师认为公示小偷照片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用以警示顾客,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因此,超市公示经公安机关认定过的小偷头像不违法。公安机关靠罚款、拘留难以“驯服”的小偷们,现在终于被人们发现了其致命的软肋所在:怕亮相。因为一旦亮相,这些从表面看和常人没啥两样的小偷们,再想掩饰自己的“职业身份”已经不大可能,有了众人的戒备,行窃的危险基数大大增加,成功的概率几近于零。 既然小偷头像有驱贼的奇特功能,不如各地纷纷效仿,迫使众多的小偷失业。要知道,他们的失业率越高,社会治安状况就会越来越好转。刘海明(广西大学 学生) 反方 公示照片有悖法治精神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公民做人的起码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小偷也有人权,其中包括名誉权、肖像权等。因此,在超市张榜展示小偷照片,就是侵犯他们的名誉权——即使他们被判有罪,也不应当未经有关司法部门同意就随便公开张贴他们的照片。 在此讨论小偷的权利,绝非为小偷张目,只是在怎样处罚小偷的同时,手段更要合法。以目的决定手段,忽略程序,这些都是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行为。我们对此要坚决说“不”,即使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甚至还有一定的正面效果亦然。因为在一个讲求法治的国家里,我们不能直接以道德上的善恶评价来取代法律上的评价,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领域。 沈峰(新疆 职员) 公示照片是有“罪”推定 首先,过去屡次作案的小偷是否意味着今后也必将作案?我们公示小偷照片,并在旁边标出几个大字:“严防扒手”,显然预设了一种成见,是一种有“罪”推定,那就是小偷永远是小偷。但这种逻辑显然是荒唐的。如果小偷改过自新了,还公示他们的照片,这种做法对他们公正吗?他们是否还要依然承受别人异样的眼光,还要在别人的歧视和咬牙切齿中战战兢兢地生活? 虽然超市公示小偷照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算侵犯肖像权,但照片是公民个人形象的再现,它反映公民的真实形象,与公民的人格不可分离。超市公示小偷照片,可以说是对公民人格的侵害。很多时候,我们总是以正义的名义任意践踏另一部分人的人格尊严。不可否认,小偷危害社会治安,侵害他人权益,应该受到惩处。但是,惩处也只能由执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我们不应再以法律没有明确的其他方式、手段来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哪怕被损害者是我们所厌恶的人。 梁勇(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