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三个代表”推进法治观念和制度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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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7日07:38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周湘伟 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越来越深入人心,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的目标更加明确。顺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我们要继续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实现法治观念和制度的创新。 一、法治观念的创新 法治观念的创新,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以主张和实现“三个代表”为核心的新的法治观念。这种新法治观的主要内容大体包含这样几条:承认人民的最高主体地位;主张社会和国家政治权力的根源是人民的授权;强调立法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体现;明确司法是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最终保障;主张法律文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与上述新法治观的主要内容相对应,在加速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切实做到“五个必须”和“五个确保”,即:必须接受自然法思想和自然权利的基本理论,确保在现实权利的设计和享有上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历史传统;必须遵循人民主权理论,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的法治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必须坚持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高度自由为基本价值取向,确保从根本上捍卫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运行机制,必须追求实现司法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确保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实现,最大程度地满足先进生产力发展和先进文化的要求;中国的法治道路和法律文化的内容,必须体现中华民族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确保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在时空上具有不断创新的特质,充分反映出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二、制度创新 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在宪法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必须坚持。但要加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还必须遵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秉承富裕、文明与公平的价值取向,对一些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创新。其中首要的是立法制度的创新。立法制度是所有法治国家的制度之母,立法制度的好坏关乎法治的性质和文明程度的高低。虽然现行立法制度较之过去已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离新形势下“三个代表”所要求体现的中国法治化的价值取向还有一定的距离,主要的缺陷是现行立法制度还未能很好地将宪法已确认的人民权力与公民权利以配套的法律体现出来,人民的监督权和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实得不够彻底。因此,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推进立法制度创新,尚有很多文章要做。我们要秉承中国法治化的价值取向,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体现进去,让以社会主义民主精神为核心的先进文化在立法制度中发扬光大,力求在澄清立法目标,明确立法主体,划定立法权限,匡定立法范围,规范立法程序,严格立法监督,限制立法解释,化解立法冲突等方面有新的突破。 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相应地,在立法制度创新的基础上,行政执法制度的创新构成整个制度创新的核心。在我国,国家权力是由人民所选出的人大代表和政府官员来具体支配和行使的,其前提是人民的授权。为了保证人民所授的权力不致被滥用,不致腐败,不致反过来成为统治人民的手段,人民群众必须掌握监控国家的权力,不仅要以权利来制衡权力,而且要运用社会权力来制衡国家(主要指政府)权力。简言之,就是要确保依法行政的实现。现代法治国家的依法行政,究其实质不是“权治”,而是“治权”,不是管理和限制,而是服务和保护;通过严格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来适应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行政执法充分实现其应有的服务和保护功能。要完善以服务和保护为宗旨的基本行政立法,促进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以保障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尽快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以保证执法质量、防止执法犯法等等。 在当今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司法制度的创新无疑是又一重大焦点问题。现行的司法制度由于在司法权力、公民和企业权利配置上不够合理,使之呈现出浓厚的传统性特征,如:司法活动多方受制;功能发挥有限;司法异化;程序制度化尚未真正确立;职业化程度不高;等等。其结果便是司法的低效率和司法腐败。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一局面,必须从几个方面推进司法制度的创新:一是深化改革,建构比较完整的与国际接轨的独立司法机制。二是扩展司法功能,拓宽司法干预面。三是注重程序价值,完善程序安排。四是大力培养高素质司法人才,提高司法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作者系省委党校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