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的合法权利不是毛毛雨(直奔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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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7日10:1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成都 朱达志 “十一”期间,成都一家“好又多”超市把10名小偷的照片贴在超市入口处,警示顾客。当地派出所一民警告诉记者,此举系他们出于维护辖区治安的“一个大胆尝试”。而成都某律师也认为,公开扒手照片的行为是经公安机关定性并允许的,以警示顾客为目的,所以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等方面违法的问题。(据《江南时报》报道) 未经司法裁定,公安机关能给一个“小偷”定什么性?即便是一个已被法庭宣布有罪的人,他也不一定就必然丧失了所有的公民权,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等自然的和法定的权利。而没有司法机关的授权,公安派出所作为一个治安机构,凭什么允许一个商业机构公开展示“小偷”的照片———何况是其被迫所摄的照片?只要是出于“以警示顾客为目的”之类的“正当理由”,治安行政机关的一个显然并无任何法律依据的“大胆尝试”,居然也会有专业的律师出面为之“说法”:这是被公安机关定了性的,允许了的,所以并不违法———商场没违法,派出所当然更是在依法行政了。 我并不是在为小偷们说情,作为一个良民,我同样憎恶他们的那些不法和不齿的行为。我只是担心,假如一个小偷的未经合法剥夺的公民权,可以被行政机关甚至商业机构随意侵害,并且居然还得到了法律工作者在大众传媒上的“认可”,那么其他普通公民的法定权利,又能获得多大程度的保障呢?联想到在某些地区至今仍然出现“游街示众”等等有着浓厚“文革”遗风的行为,联想到许多地区时有出现的针对守法公民和轻微违法公民的一系列滥用警权和城管权力,甚至致其伤亡等等不正常事件,我想,我的上述担心,应该不是杞人忧天的。 假如对小偷的权利可以不当一回事,那么离平民百姓的权利被各种强势力量有意无意地忽略甚至非法剥夺恐怕就只有一步之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