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对刑讯逼供者一律开除存在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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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8日03:03 中国青年报 |
柳长盛 浙江省公安厅日前出台一个办法,要对搞刑讯逼供的警务人员“一律开除”(《中国青年报》9月23日)。这当然很不错。但是,读罢新闻,我还是有一点担心。 先从我前不久的一次遭遇说起。 我家乡的一位青年农民进城打工,他的同伴花几百元钱从一个小偷手中买了辆摩托车。有天傍晚,同乡坐在停在门口的车上与人聊天,突然来了一辆警车,车上下来几位警察,不由分说将他带到派出所。原来小偷被抓,供出了销赃地。在派出所,同乡自然极力为自己辩护,却招来一顿暴打,被打后腹部剧痛不已。后来,小偷、一同被抓的同伴都证明同乡没有参与买赃,派出所才于第二天凌晨放人。同乡回住处后,腹部疼痛难忍,到县医院检查,才被告知是脾脏破裂。医生给他做了手术,才保住一条命。 同乡的家人找到我,写了份材料,一起向派出所的上级机关申诉。没想到,接待的警察听完我们陈述后第一句话就是:“你肯定这(脾脏破裂)是警察打的?有什么证据?”我当时差点没背过气去。 不过仔细想想,还真挑不出他的话里有什么毛病。不是吗?同乡在派出所呆了不到12个小时,离开派出所也存在被别人打的可能呀!你说警察打人,那得拿出证据,不能你说是就是。 刑讯逼供违法,这一点警察比谁都清楚,又为何屡禁不绝?原因很多,但认定刑讯逼供比较困难是一个主要原因。审讯工作一般是单独进行的,这决定了刑讯逼供有天然的隐蔽性,除非出手太重或某些情况下致人重伤、死亡而无法掩饰,刑讯逼供一般很难查证。再加上对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在犯罪嫌疑人一方,更增加了认定刑讯逼供的难度。因为受到刑讯逼供的人往往人身自由被限制,审讯过程外人无从知晓,即使有外伤,时间一长也就好了,哪里还拿得出证据呢?就算是我那位同乡,脾脏被摘,却还面临举证问题———举证自己没有被警察以外的人打。 这就让我对浙江省对刑讯逼供者“一律开除”产生了担心———担心它在实践中效力有限。毕竟,像媒体报道的因刑讯逼供造成人体严重伤残的情况还是少数,大量的刑讯逼供行为不致人伤残,不留下证据,却同样给人留下肉体和精神的创伤。少数警察私下也许会嘀咕,“我以后出手轻点就行了。” 如果没有对审讯行为进行监督,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警方举证),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权利(如沉默权),刑讯逼供仅靠法律和内部制度约束是很难奏效的。因为,警察说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太容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