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首次承认国外仲裁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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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8日06:14 华商晨报 |
晨报讯(记者 陈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承认一项境外法院裁决,沈阳市长承经济贸易公司被裁决支付货款、仲裁费170余万美元。 这是沈阳市法院系统首次承认境外裁决。 1996年11月25日,沈阳市长承经济贸易公司与乌克兰共和国一车辆制造厂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总货款为170余万美元。 由于合同履行期间长承公司没有按期给付货款,乌车辆制造厂按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规定,将争议提交乌克兰共和国工商会的国际商务法庭仲裁。该法庭于1999年3月作出最终裁决,裁决长承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仲裁费2.2万美元。由于长承公司一直不履行该裁决,车辆制造厂境外申请强制执行。 1999年5月,乌车辆制造厂将关于“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书”的申请递交到乌克兰共和国司法部,经乌外交部和驻中国大使馆转交到我国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并函告驻乌克兰大使馆建议车辆制造厂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002年6月17日,乌车辆制造厂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沈阳市中院经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近日作出了“承认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务法庭作出的裁决书的效力,长承公司应履行仲裁裁决的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的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