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右手被压碎获赔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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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8日09:0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王俊通讯员刘洪群)一名未满16岁的少年小刚,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到工厂打工,却不慎被机器压碎了右手,后来做了切除手术。虽然他办了工伤保险,但因使用假身份而无法获赔;厂方也以此为由拒绝给小刚赔偿;就是连劳动局、仲裁委员会也因小刚未到法定用工年龄而爱莫能助。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刚通过诉讼途径获赔10万多元,最终讨回了公道。 使用他人身份证进厂打工 小刚出生在1986年12月7日。2001年8月15日,他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受聘于宝安区公明镇某五金厂生产部。10月29日,小刚在上夜班时右手不慎被机器压碎,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为他实施了切除手术,后经宝安区人民医院鉴定了四级残疾。 虽然五金厂已为小刚办理了工伤保险,但小刚未到法定用工年龄而无法获得赔偿。无计可施之后,小刚就在2002年1月9日向深圳宝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陈律师承办这单案件。陈律师先与五金厂联系寻求和解,厂方提出,他们已经为小刚办理了工伤保险,但小刚使用了假的身份证导致社会保险局不理赔,责任完全在于小刚自己,不同意赔偿。 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在和解无效的情况下,2003年5月12日,陈律师代理小刚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与五金厂之间虽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有关规定,五金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6月23日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小刚是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义与五金厂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因工作受伤,应由用人单位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工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近日,法院判决五金厂在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小刚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工资、残疾用具费等10230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