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调高起征点?个税体系亟待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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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01:20 人民网 |
因与不特定个人的损益相系、利害相关,个人所得税是最敏感税种。所以,日前北京市小小一变,闹出的动静也足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对此敏感的,何止京城300万受益者?称数以亿计,绝不过分,全国还有许多人盼着它四散开来,享受“国民待遇”呢。 严格讲,通行的调高个税起征点之说,非但含混不清,并且似是而非。有必要比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先看清北京市新规的真实情况,简单讲:一、范围,仅涉工资、薪金所得,为个人所得税十一项中的第一项,未涉其余十项;二、税率,九档不变,仍适用从5%到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应纳税所得额,在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中,再扣除“补贴项目免税”200元,加上1999年已在此名下扣除的200元,便有了起征点实为1200元的结论。 就事论事,疑问出在第三点的再扣除额上。按此理解的起征点,全国普遍仍为800元,因为无此外的再扣除额。有再扣除额的,北京也非唯一,广州从1999年起就执行了460元再扣除额,其中200元含福利费、工会经费、生活补助费、独生子女补贴、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费、水电费、住房公积金补贴、公费医疗等若干项目,另260元为误餐费,起征点实是1260元,此外目前珠海实为1400元,深圳实为1700元(新华网9月25日)。 但是,导致实际起征点提高的再扣除额有违法之嫌。比如,从个人所得税法中,找不到北京市所强调的“补贴项目免税”名目,只有第四条第三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税相近,那么包括北京在内的少数城市确定的再扣除额是否在此之例?应该不是,因为在此之列的须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像上述工会经费、交通费、误餐费等,全国何处没有?如果将这些作为免税项目扣除合法,就无从解释为什么绝大多数地方不这样做? 所以,在北京等城市,政策出台者虽绕着弯子、小心谨慎地解释合理性,力避人们视之为违法,且政策本身也被包括身在这些城市外的大多数人认同,但超出800元的高低不等的实际起征点确实突破了法的禁区,这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也是更严重的在于,为什么800元的起征点居然23年铁打不动?掰指头算算,这期间普通工薪族的人均收入因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而翻了多少倍?800元就开征的合理性、政策设计目的性还剩下几许? 合理的不合法,合法的不合理,这样的现实集双重负面后果于一身:在合理行为冲撞法、使法的尊严受损的同时,并存着法对合理行为的嵌制、使合理行为受阻。正确的解决方式显而易见,惟有尽快让合理的合法起来——但是,在法未修订前,应当不准闯红灯、坏秩序。 事实上,自1999年8月修正以来,不止在工薪所得税上,而是在个人所得税体系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再行修正的呼声早就有了,这次北京的新规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实质上昭示了修正已是当务之急。当然,个税本身复杂,加之税收制度有整体连动性,并且与范围更大的收入分配制度密切相关,故修正难度不小,不过毫无疑问,再难也不能成为原地不动、坐视双重负面后果集于一体的局面继续演进的理由。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