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执法为民(热门沙龙)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04:06 人民网-华东新闻 |
主持人:包蹇 本报记者 参与者:周梅燕 上海市人大信访办副主任 盛邦和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吴卫明 上海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邦理 上海律和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执法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容易改善,最重要的是公务员对普通群众抱有什么感情,是作为服务对象还是管制对象,这是根本的一条。同样,对国家机关职能在本质上是服务还是管理要有清楚的认识。不同的观念会带来不同效果:用“服务观念”工作,虽有可能被少数犯罪分子钻空子,但不可怕;而片面强调“不放过一个坏人”、强调“管制”以致造成冤案,危害就大了。 我国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刑事诉讼中的刑事拘留等强制权,这种准司法权的特点,使人们将其归入司法机关范畴。其实,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和消防管理等方面承担更多的,是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责,因而公安机关应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工作的主旨。 “执法为民”体现公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是政府还权于民而不是施恩于民 从“管制”到“服务” 主持人:阅读有关公安工作动态的新闻,发现“执法为民”成为近来最常用的词汇。以“为民”为宗旨的消息甚多:从取消收容遣送制度到推出包括户籍、交通、出入境、消防等四方面30项便民措施,以及最近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都反复强调“执法为民”。如何看待这些举措,如何真正体现“以民为本”? 吴卫明:作为社会分工,政府的职责是为人民群众服务。强调为民服务也是很多国家执法的根本。至于执法部门的一些技术性困难,如干警少、设备落后、人员素质不理想,都容易改善,但最重要的是公务员对群众抱有什么样的感情,是把普通群众作为服务对象还是管制对象,这一点才是根本。提出为民服务很好,一定要实实在在认识到国家机关职能的本质,究竟是服务群众,还是管理群众。如果认识不到位,服务的措施还是可能流于形式,甚至可能再演变为管理。 不同的观念会带来不同的效果,通过“服务”来工作,可能会被少数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但不可怕。片面强调“管制”、“不要放过一个坏人”,把公安工作的好坏简单地用案件的数量来衡量,一旦造成冤案,危害会更大。我们的工作目的是保护群众,打击坏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不可偏废。 盛邦和:执法机关立场的基点一直是执法为民,现在我们从观念上、行为上,更进一步认识到应该把脚跟站在“民”这一方面,应该以民为本,以人为本,而不是政府本位、官本位,这是很重要的。尤其在和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一些问题上,如户籍、交通管理等,更应该体现为民的思想。 小措施体现大文明 盛邦和:要讲执法为民,有个因素十分重要,就是程序,公安部最近还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有程序合法而且正义,才能保证错案少,否则就是根据长官意志和情绪定案。从某种程度上说,程序就是民主制度在法制上的表现。重视程序同样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这在现代社会是非常要紧甚至是底线的要求,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做到,我们也应为此努力。 周梅燕:我国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刑事诉讼中的刑事拘留等强制权,这种准司法权的特点,使人们将其归入司法机关范畴。其实,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和消防管理等方面承担更多的,是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责,因而公安机关应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而依法行政,是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工作的主旨。 公安部新推出30项便民利民措施,包括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和消防管理四个部分。这是公安机关转变职能,凸现“以人为本”现代法治理念的重大改革,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效举措。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为民”体现的是公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是政府还权于民,而不是政府施恩于民。 30项便民利民措施虽然只是公安机关向社会做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加压的公开承诺,但其中如“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和“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等,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我国户籍制度的重大变革,是国家逐步走向法治化的良好开端。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政府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而公民权利的实现也离不开政府权力的有效保障,这就是公安部新推出30条便民利民措施的意义所在。 关键在突破历史惯性和部门利益 主持人:将“民”放在重要位置,这是从“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化解出来的,也是实现“三个代表”重?枷氲木咛逍卸D敲矗拔瘛钡淖谥既绾吻惺倒岢梗? 陈邦理:我们讲了几十年“为民”,有时候还是权大于民。这里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长期“官本位”的历史惯性,二是部门对既得利益的保护。举个例子,体现依法行政的行政法的切实贯彻,有赖精简机构,行政机关依法合理用权。要真正体现“为民”,需要有关部门牺牲其既得利益,这也是“为民”的改革是“自上而下”进行,不是“自下而上”发动的原因。 延伸开来说,由于是自上而下的改革,地方的执法机关的传统观念可能会与之抵触。例如,以往对讯问时间没有限制,现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讯问查证违法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有的干警可能认为还是原来的做法行之有效,他们已经习惯了那样的工作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强调依法办事,按照这些新的规定做,要让执法者学习、领会到这种精神,自觉履行而不是盲目服从,才能真正做好。 现在看到的“为民”规定也好,制度也好,都还是比较粗线条的,是挑开了一个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