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日前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车贷市场完全放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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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08:05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早报讯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银监会日前颁布了第4号令《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又添了一个成员。同时表明,我国已完全开放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并允许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主体可以是内资、中外合资或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办法》明确规定,汽车金融公司是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其有三层含义:首先,汽车金融公司是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不是一般的汽车类企业,第二,汽车金融公司专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其业务不同于银行和其他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其服务对象确定为中国大陆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和销售者。 《办法》明确提出: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此外,还要求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首先,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这里的企业法人不包括国内外银行机构。其中:非金融企业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次,出资人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一、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二、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三、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四、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五、向金融机构借款;六、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七、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八、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