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该“要”的还是该“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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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08:47 南方都市报 |
第三只眼 《北京晨报》10月7日一则题为《节日值班费等同加班费,加班者别忘要“三薪”》的文章,帮助劳动者分析了加班费的计算方法,还提醒加班者别忘记向单位要这不低于基本日工资300%的节日报酬。我不明白,这加班费到底是需要劳工者主动去要的还是单位必须给的? 这一个“给”字一个“要”字,反映了目前我国《劳动法》实施当中的很多问题。《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可是为什么非得由劳动者“要”了用人单位才肯给呢?或者说,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单位不愿意给,甚至是劳动者要了也不给呢?我们还看到,一些像克扣工人工资,无故延长劳动时间,无法保障打工者的人身安全,招收童工等等现象屡禁不绝,为什么敢于以身试法的人那么多呢? 有人也许会说:你不会去告吗?此话看来有些道理,但是笔者还是不敢苟同,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中,劳动者本身就占据着不利的位置,要冒着被解雇的危险去举报,这对于一向愿意息事宁人的国人来说本就有些勉强。再说,违反《劳动法》的人真的就害怕你的举报吗? “要”是劳动者的一种权利,“给”是用人单位的一种义务。面对《劳动法》实施过程中一些怪现象,难道不应该好好思考吗? 子寒(辽宁 职员)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