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放宽提取公积金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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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09:0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李妍通讯员严颖、陈梅英)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广州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正式出台。通知明确了十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取消了原关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所在地限制。今后广州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时限将进一步放宽,程序更加简化。 今年9月底,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该通知已正式出台并于近日发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该通知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在修改2000年《关于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2000〕2号)基础上制定的。 通知明确了十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取消了穗房改办〔2000〕2号原文中关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所在地限制;取消了“租房自住”条件中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20%方可申请提取的限制;下岗、失业人员,男性年满45岁、女性年满40岁,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同时还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职工非按揭购房的,可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直至所提取款项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同时还设置了统一的提取申请表和登记证,以方便职工、减轻业务承办银行的工作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