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166万元被判坐监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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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09:1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柯学东通讯员王燕)没有取得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工程队竟能承造上海市标志性建筑———东方明珠室内装饰工程?一般人看来这真是不可思议,但广州市2001年十大行贿人之一的邓静坚做到了,为此他送出了贿款166.2万元,还付出坐牢6年的代价。这是记者昨天从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了解到的。 为捞工程行贿166万 邓静坚今年47岁,广州市人。2001年10月25日,荔湾区检察院指控邓静坚犯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同年12月8日,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处邓静坚有期徒刑4年。邓静坚提出上诉。2002年12月18日,广州中院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荔湾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在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邓静坚和合伙人组织工程队,挂靠广东某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1999年5月至2000年春节期间,邓静坚和合伙人为承造设计公司转包的上海东方明珠二期国际会议中心(宾馆部分)首层室内装饰工程,邓静坚先后向设计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维浩和设计公司质安部、工程部副经理兼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工程项目部副经理吴峻伟两人共行贿100万元;此外,邓静坚还另外向张维浩行贿1万元、向吴峻伟行贿64万元以及向设计公司工程部、质安部经理兼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工程项目部经理陈应鑫行贿1.2万元。 七旬老父出庭为儿子辩护 1996年12月间,邓静坚和合伙人李颖为承造设计公司转包的广东艺术中心友谊宾馆东座大堂装饰改造工程,由李颖经手给予设计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咸元3万元。 在庭审中,邓静坚供述了他曾先后多次给钱该公司的有关人员,但辩称不是为承接有关装饰工程而行贿,给吴峻伟的26万元也是出于私人感情。邓静坚76岁的老父亲自出庭和一名律师为他做了无罪辩护。 法院审理认为,邓静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张维浩、吴峻伟、陈应鑫合计共166.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因李咸元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其受贿行为发生在《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邓静坚行贿李咸元不构成行贿罪。 据此,荔湾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以行贿罪判处邓静坚有期徒刑6年,追缴邓静坚的违法所得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