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信贷监管实质性收紧(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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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09:5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10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办法》的实施使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可以正式进入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而消费者通过汽车消费信贷方式购车也有了更多选择,可获更多实惠。与此同时,业内人士认为,近期汽车信贷领域暴露的风险渐多,《办法》也传递了这样一种信息:对汽车金融机构的监管正在收紧。 政策解读 降低对发起投资人的要求 与去年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现《办法》除对注册资本金5亿元的要求未变外,对发起投资的企业作出了多项重要限制。 例如:征求意见稿要求参与发起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非金融机构“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现《办法》改为出资非金融机构“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而对参与发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原来要求“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现只要求出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的自由兑换货币。这使得不少企业和中小金融机构也可以参与汽车金融服务领域。 这项法规结束了国内银行在购车贷款服务领域的垄断局面。但业内人士仍认为《办法》实际在某些准入条件上提高了标准。 汽车信贷大门总体收窄 首先,《办法》将投资者限定为在中国或海外注册的非金融企业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前3年连续盈利,并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因此,不少外资银行期望通过参与投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而进入汽车信贷领域的计划可能要发生改变。 其次,《办法》规定,主要出资人必须为汽车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拟设的汽车金融公司中出资数额必须在30%以上而且是出资最多的。这意味着其它行业的机构即使能进入汽车金融服务领域,也难以掌握公司的话语权。再次,《办法》还补充说明道,银监会可根据需要,调整5亿元的注册资本金限额,但只会提高不会减少。换言之,进入汽车信贷领域的门槛只会越来越高。 此外,银监会对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控制和承受风险的能力也作了更为详尽和严格的规定,如提供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等。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对于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甚至比银行还要“苛刻”。这透露出,银监会对汽车金融机构的监管正在收紧。 福特汽车信贷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詹国栋也认为,效率高、服务好才能赢得顾客。市场参与者增加,会导致消费者通过汽车消费信贷方式购车的程序变得越来越简单。而现阶段很多消费者对汽车消费信贷望而却步的原因就是繁杂的程序和由此产生的高费用。有专家认为,程序的简化可以使消费者在购车时少付5%的费用。 另外,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售出更多的汽车。因此,作为其出资人的汽车制造商,可能会在车价上给予消费者更多优惠。 政策影响 金融机构:银行仍不可缺少 汽车金融服务领域大闸放开,对于现存竞争主体有何冲击?在广州汽车按揭市场份额最大的农业银行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认为,近期汽车信贷领域暴露的风险渐多,如果汽车金融公司以优惠的汽车价格和贷款价格取代银行目前在车贷的主流位置,反倒是好事。 由于《办法》规定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不得擅自发行债券、向境外借款,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融资很大程度上仍要依靠银行来进行。因此,“银行将逐步从高风险的车贷抽身出来,在汽车厂商的贷款和结算业务方面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不过银行人士认为,由于《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能成立分支机构,如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广开业务,银行和现时的汽车服务机构仍是不可缺少的网络。“总而言之,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目前还不构成对银行业的整体冲击。” 外资公司:信用体系不够健全 《办法》的出台对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来讲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记者就此采访了美国福特汽车信贷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詹国栋。他透露,公司目前正对市场进行评估,虽然从法律上已经获得了准入,但还要看整个市场机制有没有成熟。另外,具体的操作还要看银监会将要制定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詹国栋在接受采访时并没有表示出多少欣喜。《办法》并未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也受到限制。最重要的是国内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需要更多人力、物力控制风险,开展汽车金融服务的获利性受到挑战。 另外,他告诉记者,虽然法律上获得了准入,但实际上要真正顺畅地开展汽车金融服务,控制风险,其实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光靠银监会通过一个法规还不够。比如债权担保、债权执行等制度就需要法院的大力配合。 本专题文/图孔华、李国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