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为城镇低保农村救助确立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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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15:40 人民网 |
人民网太原10月9日电记者罗盘报道:从第四季度起,太原市在低保审批工作中将对残疾人适当放宽、对人户分离实行在居住地申报。同时对农村特困户的救助也将在9月底前全部完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提高广大农民和城镇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前太原市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共有688家,在低保工作中,太原对特困企业职工实行据实核算本人收入,对查不清、落实不了的收入将不计算在内。为解决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问题,从第四季度起,对与父母同住,年龄在22周岁以上,持有一、二级残疾证,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且其父母年龄在50岁以上收入较低者,将视其为独立1户,按全额享受低保。为解决因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从第四季度开始,人户分离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实际居住地申报低保。上述人员在申报低保时,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有关证明。 太原市农村特困户救助的重点一是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或虽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的常年特困户,对这部分特困户要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年人均救助的款物标准不低于500元;二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五保户,采取集中与分散供养的办法,发放《五保供养证》,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三是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的农村特困户,发放《农村灾民救助卡》,年均救助的款物标准不低于200元。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