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为何非法学教研人员不得做兼职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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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0:43 人民网 |
据新华社9月22日报道,于今年6月1日开始的2003年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目前已经基本结束,除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外,目前仍为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公司企业的职员以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631名兼职律师被取消了执业资格。 这则消息引起笔者对谁能充当兼职律师的主体的思考。据悉,此次对兼职律师的清理是依据1996年司法部制订的《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第5条:“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然而,这个规定与现行的《律师法》并不符,该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从该条的立法原意讲,主要是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与律师身份发生冲突,对公司企业的职员以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没有作出兼任执业律师的禁止。 那么,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可以做兼职律师,而其他人员不能兼职,这是否有权利上不平等的嫌疑?一般认为,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做兼职律师是因为他们有较高的法学水平,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但这也只是想当然的想法,且不说法学教师、研究人员主要是从事理论的研究,与其他人员在实务上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单就从市场上看,优胜劣汰的机制也同样在兼职律师的市场发生作用,如果其他人员不能,当事人自然也不会白白花钱在他们身上,用不着政府更多操心。 再说了,北京市这地方也许律师正趋于饱和,专职律师就足够满足人们的法律服务需求,但这个经验是否能向全国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推广呢?中西部地区的专职律师能否满足当地人们的需求,兼职律师(除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充当外)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呢?我们是否对此有个合理的调查研究而后做出决策呢? 便是上述理由都不成立,我们还要追问的是除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外,在涉讼比较多单位(如金融、证券等行业),其工作人员保留兼任执业律师资格,仅在单位涉讼事务中范围内以律师名义参加诉讼是否有一定合理性,是否可行呢?这些人长期在这一行业工作,对相关行业法规是比较熟悉,比之高薪从外面聘来的律师充当法律顾问(有时往往是顾而不问)对工作的开展更为有利,如果他们无执业律师资格,正如我们所知的其仅充当一般的诉讼代理人在民刑案件的办理中将享受少的多的权利。 所以,笔者呼吁,在对《律师法》的修改时,针对兼职律师的问题不妨召开立法听证会,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论证,对兼职律师人员的主体限定、执业范围及地域的差异作出统筹安排。在现阶段,作为规章的《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只能在《律师法》的规定范围内作出补充规定,而不能超出法律自行规定,且兼职律师的问题并不是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必须立即解决的紧急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还是应当按照《律师法》,允许公司企业的职员以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兼任执业律师,法学教学、研究工作人员充当兼职律师一枝独秀不可取。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