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2003)南民催字第20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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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4:44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申请人江苏省南通市星宇弹簧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号分别为:00554594,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00554595,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收款人均为青岛雅龙塑料制品厂,出票人均为青岛三硕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青岛市分行,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南分行。申请人江苏省南通市星宇弹簧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二○○三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