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贫弱者伸出援助之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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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4:5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刘晓林 易鑫 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一个陌生而又新鲜的名词出现在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走向完善的中国,那就是“法律援助”。在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开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阶段。 所谓法律援助制度,即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某些特定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公益性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在这里启程 1994年,中国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由此,中国法律援助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 1998年岁末,在胶东半岛的石烟路大窑镇,发生了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一对年轻夫妇在车祸中丧生,而他们的女儿却被挤出母体,离奇诞生。车祸使小臧静同时失去了父母,面临着生活和成长中的无数困难,而肇事司机对此迟迟不予解决。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小臧静伸出了援助之手,通过该市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不懈努力,小臧静终于获得16万多元的赔偿,使其今后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 自1996年3月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正式成立以来,类似小臧静这样受到法律援助的人不计其数。从未成年人到残疾人,从打工者到下岗职工,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到被儿女拒绝赡养的老人……法律援助之手伸向了社会的各个层面。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3年6月,中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41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约80余万件,有近97万人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广东、山东、江苏、重庆等省、区、市出台了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截至2003年6月底,中国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2642个。全国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8899名,近50%有律师资格。 在中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由政府提供。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都在法律援助的范围内。 最近,由法律援助基金会等6部门组织的“为实现公平与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已经启动,其目的即是为法律援助募集资金,使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弱民众得到法律援助。 九度春秋温暖洒人间 1998年,青岛市12岁女孩曹辰,母亲在监狱服刑,父亲又死于一起意外事故。青岛市法援中心律师多方协调,走访了数十家单位,使学校免去了曹辰的学杂费、书本费、校服费等一切费用,让她又回到了校园。 1999年,福建省某公司的两名打工妹,在工作时被洗厕剂灼伤导致呼吸道致残。福州市法援中心律师突破重重阻力,在扑朔迷离的案件中奔波取证,历时两年,最终使两名女工得到了应有赔偿。 2000年9月,哈尔滨市衬衫厂11名女工被厂方无故除名,几年来无经济收入,生活非常困难。省法援中心律师代理此案,先后到市政府、市劳动局、区工业局以及衬衫厂等处调查取证,经过6次开庭,最后为11名女工讨回了公道。 2001年,四川省一企业体制改革,404名退休工人工资无着落,被拖欠1年之久。省法援中心律师代理此案后,多次与当地政府、劳动局协商,使404名退休工人退休费得以解决。 残疾人欣然的微笑、退休老人感动的泪水、未成年人天真的眼神、下岗女工送来的锦旗……这一幕幕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面前,激励着他们始终无怨无悔地工作,以无私无畏的职业道德和扶弱助困的奉献精神,把爱心和温暖洒满人间。 成长之路任重而道远 近几年来,中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中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都超过70万件,而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到需求总量的1/4,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对此,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官员高贞解释说,最大的问题在于社会供需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费的缺乏,二是人力资源还远远不够。 新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虽然明确了政府对经费的保障,但仅仅靠政府拨款,经费来源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在西部地区,资金的筹集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而可以说,经费来源是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另外,人力资源缺乏也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因此,需要充分发挥律师、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积极开辟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一方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探索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方式和责任,组织律师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特定对象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便捷程度,更广泛地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令人欣慰的是,工会、妇联等一些社会团体正活跃在法律援助战线上;很多高校法律专业的青年志愿者也纷纷走出校门,开展一些义务咨询活动。让我们伸出手来,牵手公正与正义,为需要法律援助帮助的人们撑起一片蓝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