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当局修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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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4:58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新华社台北10月9日电(记者陈斌华、陈晓东)台湾“立法院”9日下午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对这一施行11年的条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备受台湾各界关注的“三通”条款、大陆配偶8年取得身份证等条款获表决通过。 关于修订过程中争议最大的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结婚已满2年、到台依亲居留满4年、长期居留满2年后,可以申请在台定居。“台湾团结联盟”延长大陆配偶获得身份证期限或不给予大陆配偶身份的图谋,被“立法院”其他政党联手挫败。 新通过的“三通”条款规定,台湾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运输工具,经主管机关许可,可以航行至大陆。有关许可及管理办法,必须在18个月内提出,如果要延期提出,必须获得“立法院”的同意。这一条款被舆论认为对民进党当局企图拖延两岸“三通”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新条例还规定,大陆教育机构可以在台湾办理招生事宜或从事介绍行为,大陆公司经许可可以在台设立分公司与办事处;台湾居民将获准携带一定限额以下的人民币进出台湾。 新条例也增加了“复委托”条款,即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或其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信力、专业能力的法人,协助处理两岸人民往来有关事务;“陆委会”委托处理两岸事务的机构或民间团体,也可以再委托其他法人协助处理两岸事务。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1992年颁布实施,11年来两岸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条例的许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因此,在各方面的压力和一再呼吁下,台湾当局决定对条例进行实施以来最大幅度的修订。修正草案去年就送到“立法院”审查,各政党也多次进行协商,但都因“台湾团结联盟”等“台独”势力的阻挠,迟迟无法通过,此次修改过程也是一波三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