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演习可以征用私家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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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5:13 北京晨报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我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这一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开始走上依法开展工作的轨道。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共有七章、五十三条。条例规定,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因此,凡是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义务,也应当承担所规定的责任。条例还规定,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这一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保证动员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摘登: 第二十五条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应当会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军队负责军事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要求,结合预征民用运力担负的运输生产任务,组织预征民用运力进行必要的军事训练和专业技术训练。 参加预征民用运力训练的人员,训练期间的误工补贴或者在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以及伙食补助、往返差旅费等,训练人员纳入民兵组织的,依照国家有关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执行;训练人员未纳入民兵组织的,参照国家有关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可以征用民用运力。 军事训练、演习需要征用民用运力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报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后,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组织实施。 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的补偿费用,按照租用方式计价结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战时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依据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实施。 平时特殊情况下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依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决定实施。 名词解释: 民用运力是国家国防动员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国防安全的重要物资条件之一。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国家根据国防安全需要,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统一组织和调用民用运力的一系列活动,体现的是国家国防安全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