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外活动意外受伤 法院判校方负主要责任黔西水西中学自认已履行应尽职责叹诉“办学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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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8:06 贵州日报 |
金黔在线讯学生在校期间组织课外竞技活动时,被同学不慎误伤,责任该由谁来负?近日,接到终审判决和强制执行通知书的黔西县私立水西中学校长曾红菊找到记者称:法院判其负主要责任有违法理。“这不是赔偿多少的问题,而是事关学校的办学导向问题。没有一个合理说法,这学校怎么办下去?” 2001年10月25日下午,该校14岁学生熊俊在课外组织的竞技体育活动(足球赛)期间,同学陈乾向其传球时,足球意外击伤其眼部。经省医和44医院诊断,熊俊左眼已致残,无法恢复正常视力。为此,熊俊将学校和陈乾一同推上被告席。 经黔西县人民法院和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认为:水西中学虽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制度,但该校属于封闭式管理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监管责任应属学校。但该校疏于监控和管理,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 水西中学则坚持认为,学校在事故发生后,校医及时对受伤学生进行了检查治疗,学校负责人陪同学生及家长到正规医院就医检查,并负担了就医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已履行了应尽职责,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认定责任比例是否正确?水西中学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贵阳商洋律师事务所丁鹏志律师。 丁律师认为,此次事故的前提是竞技体育比赛中受到意外伤害,在民法中无明确规定,则应适用于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据第二章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今年9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学生在课间休息打羽毛球时,因球拍意外脱手将同学致伤的赔偿案件。该案件判决学生所在学校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陈俎宇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