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收入符合标准企业职工可入低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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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09:00 华商晨报 |
晨报讯(记者 李丹)经沈阳市经贸部门、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应得收入的职工,如果“实际收入”低于城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其他低保条件的均可申请加入低保。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民政部门获悉,沈阳市申请低保的困难企业职工可按照“实际收入”(工资及家庭额外收入)计算。对于由经贸部门、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中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应得收入的职工,无论其在职还是下岗,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符合低保条件的均可纳入低保范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东陵区、于洪区人均为205元;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政府所在地)、辽中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为179元;康平县(政府所在地)、法库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166元。 乡镇非农业人口保障标准:新民市、辽中县月人均153元;康平县、法库县月人均1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