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买春”的文字游戏(大家压轴)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10:4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广东 修文辉 报载,“九一八”国耻日前夕,三百多名日本游客在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集体买春。此事披露后,国人群情激愤,觉得此举纯属有意挑衅,侮辱国体。外交部发言人就日本人集体嫖娼事件答记者问时也表示这是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违法案件,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身为一名中国人,笔者和所有人一样对此表示愤慨;身为一名法律人,笔者觉得有必要冷静、理智地处理此事,特别是依法处理与此案相关的当事人和单位,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据笔者观察,目前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多用“买春”一词,但政府部门的说法却是“嫖娼”。为什么媒体和政府的说法不一致呢?这是否仅仅是一个语言的问题呢?在笔者看来,这绝不仅仅是一个语言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直接关系到对本案性质的认定。“买春”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意味着把性服务作为一种合法的产业看待;“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意味着提供性服务不仅与社会道德规范不符,也与法律规范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其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我国法律把一般的嫖娼定性为违法行为,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日本人的行为似可构成嫖娼,当然这还有待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的支持。媒体普遍使用买春一词,折射出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亟待提高。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买春”是一个日本词汇,暗含了性产业合法的意思,媒体不假思索地借用日本词汇,不能不让人产生一个隐忧:外来文化、价值观正在冲击我们的传统文化、传统价值观。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些日本人的行为构成了嫖娼,但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审判不得被宣布为有罪,作为法治国家的公民,我们在有关机关依法得出结论之前,只能说他们涉嫌嫖娼,而不能直接断定他们嫖娼。否则,我们事实上也在违法,因为我们可能侵犯了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权利。我无意为有关人员和单位辩护,而是希望人们认识到: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为了保护特定个体的权利不受侵犯,而是为了保护所有个体的权利不受侵犯。须知,你、我、他(她),此时,彼时,都有可能会被公共权力或其他权力非法侵犯,而能够保护我们的,就是无罪推定原则。 (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人士) |